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一條的規定,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因此,企業向困難職工發放的生活補助費符合上述規定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生活補助費需要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11-24 17: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