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的供應商于2013年發貨給我司,且按照發貨未開票預繳稅金。供應商于2017年開具17%的稅率票給我司,2020年供應商紅沖重新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們想咨詢現在這張發票還可以抵扣嗎?如果可以抵扣,是正常在網上平臺操作,還是去柜臺辦理
答:
惠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相關規定:如果納稅義務發生于2018年5月1日之前的業務,可以按照17%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取得以上合法有效憑證,且進項稅額不是用于稅法規定不得抵扣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相關規定:(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納稅人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10%稅率藍字發票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承諾書》,辦理臨時開票權限。臨時開票權限有效期限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獲取臨時開票權限的規定期限內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二)納稅人辦理臨時開票權限,應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收訖款項證明等相關材料,以備查驗。(三)納稅人未按規定開具原適用稅率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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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26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