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請問即征即退嵌入式軟件產品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軟件部分是否要單獨列示?若是,軟件名稱是否要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完全一致?
答:
您好,您所提交的納稅(費)咨詢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若符合上述情況,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的,應單獨核算并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信息如實開具發票。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26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