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雙方簽訂采購合同后,買方付清貨款,但賣方遲遲不能開具13%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情況該如何解決。賣方:汕尾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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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四章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請您先與汕尾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再次索要發票。如果對方拒絕向您開具發票,您可以撥打12366納稅繳費熱線,舉報汕尾信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拒絕開具發票。(備注:需保存該公司拒絕給您開票的證據)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您致電廣東稅務12366進行電話咨詢,衷心感謝您對廣東稅務12366的支持。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1-30 1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