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一條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span>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解讀規定,未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單筆對外支付無需進行稅務備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單筆支付首次超過等值5萬美元時進行稅務備案。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12-08 14: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