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規定,《公告》施行前已經辦理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筆合同需要繼續對外支付的,適用《公告》第一條“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的規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筆合同需要繼續對外支付的,無需再重復辦理稅務備案。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1-12-08 14:14:1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規定,《公告》施行前已經辦理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筆合同需要繼續對外支付的,適用《公告》第一條“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的規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筆合同需要繼續對外支付的,無需再重復辦理稅務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