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勞務報酬所得收入乘0.8后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但是根據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業所得率及帶征率調整問題的公告中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2014年9月起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或其他收入,實行核定征收的,適用調整后的東莞市個人所得稅帶征率表。所以在東莞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是如何計算?是否先按百分之20的預扣率進行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按照核定的稅率返還?還是年終匯算清繳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返還?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定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應并入綜合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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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2-10 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