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出借人懇請1、東莞稅務部門對于公檢部門公告的團貸網“違規違法業務”所征收的“合理合法稅收”進行主動糾錯退還。2、主動配合指揮部和公檢部門,提供團貸網的納稅記錄和數據,并將稅款追繳至警方公告的團貸網賬戶,等待檢察院將退稅訴請和相關依據一并遞交法院參與公訴并做出最終的處置。。從法理上來講,一旦團貸網業務涉嫌“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稅務部門的征稅行為實質上是將犯罪嫌疑人用“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的手段騙取的廣大出借人的合法財產作為了納稅對象。盡管征稅行為本身并不違法,但依然存在從非法集資犯罪中獲利的事實。對團貸網的征稅也就存在不當得利之嫌,政府與犯罪嫌疑人存在“分贓”之虞,造成出借人被二次傷害。從情理上來講,政府的征稅是以合法的形式對團貸網進行包裝的行政行為之一,正是這類合法包裝誤導了出資人成為整個案件中的實際受害人!他們感受到的不僅僅是來自于唐軍等犯罪分子的欺騙。。根據《稅收征管法》,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根據《納稅人權利與義務公告》解讀,納稅人擁有稅收監督權、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和稅收法律救濟權。從現有的法律依據來看,即便對于涉及非法集資所征收的稅收款并無明確的退還主體的規定,但是依據程序推定,退稅主體首先應該是“多繳、錯繳、誤繳”的納稅人,而實際納稅人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其次犯罪嫌疑人應該退賠所有違法所得,其退賠主體應該是業務出資受害人;而業務出資人的借貸雙方,利益受到損害的主要是出借人。由此推定,團貸網的出借人完全具備稅收款的退還主體的性質,理應擁有退稅權、稅收監督權,甚至可以通過稅收法律救濟權申請國家賠償。。團貸網的稅款處置應當遵循“任何人不得從其非法行為中獲得利益”的法律原則,并適用法律有關追繳或退賠的規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尚有自首的覺悟,出借人提醒稅務部門對團貸網的征稅不符合法理與情理,希望能主動歸案,希望以防范社會安全隱患為重,以維護政府的公信力為重,盡快對廣大團貸網出借人提出的退稅申請做出合理和滿意的答復。
答:
東莞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網上留言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1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應當直接退還納稅人”、第二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應當由納稅人填寫退稅申請。稅務機關通過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退還稅款的,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填寫退稅申請”,納稅人如果發生退稅情況的,按上述法定程序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如果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作出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認定案件所涉及到的納稅人存在法定退稅情形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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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稅局回復2021-12-10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