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