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我司員工符合國家規定予以扣除抵稅的捐款額,我司在導入系統時顯示:所得項目的準予扣除的捐贈額不能超過上限【0.00】,原因為該員工的應納稅額為0,準予扣除的捐款額也為0。那員工確實是在我司進行的捐款,雖然捐款當月無個稅扣繳,但是員工匯算清繳的時候是有應納稅所得額的,那么按照政策,這個捐款額就應該可以進行抵稅。但是現在系統導不進去捐款額,那么請問該如何處理?緊急,盼復。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下同)。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選擇其中一處扣除,選擇后當年不得變更。(二)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三)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定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根據您描述的問題,如職工取得的為工資、薪金,則可在年度匯算時申報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1-07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