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該區分是在什么情況下產生的住宿費,才能判斷該發票是否可以進行抵扣。若是員工出差產生的住宿費,能取得公司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允許認證抵扣的。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1-11 15:5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