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p>
因此,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二、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因此,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分以下三種情況:
1.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的,退回發票聯及抵扣聯,由銷售方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3.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原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由購買方填開并上傳《信息表》。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2-21 17:5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