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陽春市某企業(出租人)與個人(承租人)簽署商鋪租賃合同書,約定出租商鋪及租金,但因該房地產企業涉訴,未收取部分商鋪租金,現正追收商鋪租金,考慮訴訟時效等因素,可能部分租金無法收回。請問,商鋪從租計征房產稅的繳納時間是什么時候?
根據《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4]719號)規定: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從取得租金收入當月起計征房產稅。 自實際取得商鋪租金當月計征房產稅?
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無論是否收取租金,均自交付出租房產之次月起計房產稅?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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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陽江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5號)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納稅期限執行。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撥打廣東稅務納稅繳費服務熱線12366或進一步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4-18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