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銀行向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是否應該向企業提供貸款利息發票?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因此,企業向銀行支付利息或手續費,應當向銀行取得發票。
感謝您的咨詢!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5-16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