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時,應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五聯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可以使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嗎?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商品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2015)18號)第一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或提供出口勞務、服務時,應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五聯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時選擇“免稅開票”選項。發票第三聯用于向海關報關,第四聯用于生產企業退(免)稅申報,第五聯由出口企業自行安排使用。發票備注欄應填寫出口相關信息(包括出口合同號、出口銷售總額的幣種及金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您可按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5-30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