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1996〕4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2006〕 187號)、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聯合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梅州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 (以下簡稱 《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七條有關清算所附送的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情形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 《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的工程造價,并據以計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核定征收條件,稅務機關根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清算項目進行評估計算時,通過適用 《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的工程造價,作為核定應納稅額的參考標準。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根據 《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的工程造價時,適用的是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數值。對于跨年度的工程,按照各年度工程施工月份數占總月份數的比例,乘以相應年度的造價核定扣除標準,求和后的加權工程造價標準作為適用標準。
三、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公告標準核定的扣除成本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圖、竣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苗木清單 (總平面喬灌木配置圖)等。
四、 《標準》的數據更新
我市2018年后的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更新,在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網站上適時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發布梅州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告2019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2008-2018年土地增值稅工程造價核定扣除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梅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