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人是香港居民,受雇于一間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支付工資。委派到一間中山市公司工作。正常工作時間從周一到周五,周末回香港。現在出差到境外工作時間數月。
如一年內在境內工作時間只有4個月,如何計算交稅? 計算4個月收入還是計算一年?
多謝解答。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2.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于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二):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時間公歷天數”
第三條第二款規定,“1.非居民個人當月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的當月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本公告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稱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2.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計算公式如下(公式五):
當月數月獎金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
3.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算),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公式六):
當月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4.非居民個人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稅法規定的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6-17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