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一個項目將一個可售的商鋪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移交了政府機關,請問此商鋪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另外,土增增值稅是否需要作為收入?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3.對納稅人開發項目中的公共配套設施,應按照建成后產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無償移交給政府或公用事業單位、自用或有償轉讓進行分項分類說明,并附上相關憑證......”
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審核的內容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三)房地產開發費用。(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綜上所述,建議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更多資料后再進一步確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7-06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