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問:小規模享受3%征收率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
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全部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他免稅銷售額”欄次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對應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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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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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
答: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可直接按當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應納稅所得額等情況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按照相關政策標準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今后如調整標準,從其規定,計算方法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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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企業申報2021年度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請問2022年是否延續該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總局2022年第10號)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因此,10號公告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在10月份預繳享受問題作出長期性制度安排,明確2022年及以后年度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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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自然人股東轉讓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權,個人所得稅已經申報成功,但是工商變更還是提示稅務未申報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與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行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納稅申報信息交換需3個自然日,請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提前辦理納稅申報,以免影響股權變更登記。如股權轉讓相關個人所得稅已申報完成,但因信息交互原因影響辦理變更登記的,請扣繳義務人、納稅人聯系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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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中小微企業是否可自愿選擇享受購置設備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明確規定,中小微企業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自行選擇享受此項政策;但為了避免企業隨意選擇固定資產稅前扣除時點,該公告同時規定2022年度未選擇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中小微企業在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享受。
例:某中小微企業2022年2月購置一項單位價值800萬元的設備器具,在第一季度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優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預繳或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仍然可以選擇享受優惠;
假如該企業到2023年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時仍未選擇享受此優惠政策,該企業購置的此項資產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無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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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7-11 16: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