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我司在2016年4月及之前,銷售房地產時交納的堤圍防護費,在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時能否視同為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準予扣除?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七條第五款:“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07-14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