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是扣分指標,按次扣5分。“未按規定時限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處理辦法”是扣分指標,出現該情況的扣3分,在同一評價年度內不重復扣分。“應設置未設置或未按照規定設置賬簿”是不予評A指標。上述指標中,前兩個是可以修復的指標,納稅人在補辦相應業務后可申請信用修復。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