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15號)第一條規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本公告所稱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