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財政部會計司
2019年4月18日
為能準確及時掌握企業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計提、抵減情況,個人建議增設“應交稅費-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會計科目,主要對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計提、抵減情況進行核算,借方核算計算可抵減的進項稅額,貸方核算本期抵減的進項稅額,期末余額反映尚未抵減的可加計抵減進項稅額,力爭做到會計核算與增值稅申報表保持一致。
例:
1、某A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8萬元,那么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2、某A公司在2019年5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24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0萬元,那么5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解:一、4月份的財稅處理
1、4月的會計核算
(1)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5 30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 00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0 000
(2)發生的成本(取得綜合進項稅額28萬元)
借:管理費用 2 500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80 000
貸:應付賬款 2 780 000
(3)計算本月應納增值稅=30-28=2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0 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 000
(4)確認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28×10%=2.8萬元
借:應交稅費-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28 000
貸:遞延收益 28 000
(5)計算本月實際應納增值稅,實際可加計抵減進項稅額2萬元,余額0.8萬元
A、沖減可抵減進項稅額的分錄
借:遞延收益 20 000
貸:應交稅費-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20 000
B、實際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0 000
貸:其他收益 20 000
實際應納增值稅=2-2=0萬元
期末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應交稅費-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科目的余額0.8萬元計入“其他流動資產”反映。
2、4月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報
按照《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8×10%=2.8(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 “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0 2.8-0=2.8(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8=2(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2.8萬元,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萬元,期末余額0.8萬元,與財務數據保持一致。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8-2=0.00(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附表四填列如下:
二、5月份的財稅處理
1、5月份的會計核
(1)確認收入
借:應收賬款 4 24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 240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40 000
(2)發生成本(發生綜合進項稅額20萬元)
借:管理費用 2 000 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0 000
貸:應付賬款 2 200 000
(3)計算本月應納增值稅=24-20=4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40 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40 000
(4)確認可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20×10%=2萬元
借:應交稅費-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20 000
貸:遞延收益 20 000
(5)計算本月實際應納增值稅,因4萬元>2.8萬元,所以實際可加計抵減進項稅額2.8萬元,本期應納增值稅=4-2.8=1.2萬無
A、沖減可抵減進項稅額的分錄
借:遞延收益 28 000
貸:應交稅費-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28 000
B、實際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8 000
貸:其他收益 28 000
應納增值稅=4-2.8=1.2萬元
C、實際支付金額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2 000
貸:銀行存款 12 000
期末“應交稅費-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科目余額為0萬元,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的數據保持一致。
2、5月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報
按照《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0×10%=2(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 “本期發生額”-“本期調減額”=0.8 2-0=2.8(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24-20=4(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2.8萬元,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8萬元。
附表四填列如下:
上述會計核算方法避免了財務人員在進行增值申報時可能會造成數據查找的錯亂,是比較規范,建議大家都能熟悉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