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五項規定:“2013年5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除下款規定以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報出口退(免)稅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第一計量單位、第二計量單位,及出口企業申報的計量單位,至少有一個應同與其匹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計量單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商品名稱須相符,否則不得申報出口退(免)稅。
如屬同一貨物的多種零部件需要合并報關為同一商品名稱的,企業應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不同商品名稱的相關性及不同計量單位的折算標準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可申報退(免)稅。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8-11 16: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