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間,若海關調整商品代碼,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商品代碼與調整后的商品代碼不一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列明的商品代碼申報退(免)稅,并同時報送《海關出口商品代碼、名稱、退稅率調整對應表》及電子數據。”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08-11 16: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