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納稅人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的計算基數,是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計算稅款時,應以扣除捐贈額之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稅所得額。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10-12 1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