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我省(不含深圳)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為境內單位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按季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為境內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頻繁書立應稅憑證的,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二、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頻繁書立應稅憑證的,可以按季或者按年申報繳納。
三、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的申報解繳稅款期限,依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所列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