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問:?企業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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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請問我市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是什么時候?
答:?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價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統一調整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的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后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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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問:?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第十九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因此,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人需要到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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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名稱、應稅憑證數量如何填寫?
答:?“應稅憑證名稱”項為必填項,若保存時該項為空,系統自動填寫本行稅目名稱。
“應稅憑證數量”逐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1,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填寫合并匯總應稅憑證的數量。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只能合并適用同一稅目且內容高度相似的應稅憑證。合并匯總填寫應稅憑證時,對方書立人信息(對方書立人名稱、對方書立人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對方書立人涉及金額)不需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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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問:?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如何進行印花稅申報?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的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按照前款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因此,應在簽訂未確定金額的合同后的首個納稅申報期進行零申報,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量,并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具體如下: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0元×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1000000元×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
3000000元×0.3‰=900元。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2-10-17 17: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