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司為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主要生產經營其他家用電器和家用電器研發。現我司有專利轉讓的業務發生,需要開具發票收款。請問一下,是否開具6%的發票?稅目應該選什么呢?開具的應稅勞務名稱可以直接寫轉讓的專利名稱嗎?如“實用新型專利”這樣可以嗎?
答:
中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回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二條規定,“ 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如屬于上述情況,請按照銷售無形資產業務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歡迎再次留言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2-11-17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