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問:企業一次性收取多個年度租金,請問在企業所得稅上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2.問:公司上個月購進了一批貨物,款項已支付,但年底還沒取得發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七條的規定:“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5年。”
3.問:2023年1月1日后,單位發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還可以單獨計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4.問: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可以使用幾次?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也適用嗎?
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包括工作未滿一年的職工),按年度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5問:扣繳義務人如何獲取員工最新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答:扣繳義務人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進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塊中點擊【下載更新】,可下載各渠道(稅務局端、扣繳端、WEB、APP端)填報并指定給該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時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扣繳義務人可自行選擇下載全部人員或下載指定人員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下載更新】僅能對【人員信息采集】報送成功的人員進行下載更新,若存在未報送成功的人員,該人員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將無法下載。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1-12 15:4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