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問: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兩個優惠政策的條件,兩種優惠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如果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加計扣除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條件,可以按規定同時享受。
2.問:研發失敗的研發活動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3.問:企業與關聯企業共同接受勞務發生的支出,需要提供什么憑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問: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已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稅款應如何在增值稅申報表中體現?本期未抵減完是否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答: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已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的增值稅稅款須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中的第三行“建筑服務預征繳納稅款”,該行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本期已預繳的增值稅稅款,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本期需要抵減的稅額,未抵減完的稅額會形成第5列“期末余額”。同時,主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5.問:企業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有約定免租期,請問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的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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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3-15 16:0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