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征收管理,提高納稅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有關規定,現將梅州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繳納期限調整如下:
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從值計征),繳納期限為稅款所屬期當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房產稅(從租計征)的繳納期限與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增值稅繳納期限一致。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1日至本公告實施前發生的符合本公告規定的事項,參照本公告規定執行。《梅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廣東省梅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梅州市稅務局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