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您好,有關印花稅問題需要咨詢:
施工合同由發包人、材料供應商及承包人三方共同簽訂,材料款由發包人先行墊付,后續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施工款時再從中扣回材料款,即承包人才是實際材料支付方。因此根據合同實質,材料供應商和承包人才是合同的實施主體,那么發包人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規定:“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一、關于納稅人的具體情形
(一)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為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二)采用委托貸款方式書立的借款合同納稅人,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買賣合同或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的拍賣成交確認書納稅人,為拍賣標的的產權人和買受人,不包括拍賣人?!? 感謝您的咨詢!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廣東稅務12366進一步咨詢。
——廣東省稅局回復2023-04-27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