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存在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沒有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起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非經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評價年度內,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納稅評估、大企業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出具的決定(結論)文書的記錄。”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5-12 15: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