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方式。評價指標包括稅務內部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
直接判級適用于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
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一)新設立企業。
(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為準。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23-05-12 15: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