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3年4月30日,根據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完成《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生效適用程序情況,《公約》適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公約》對上述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時間,根據《公約》第三十五條(開始適用)的規定確定。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5月31日
【政策解讀】:
一、《公約》適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情況有何變化?
2022年8月,我局發布《關于〈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對我國生效并對部分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6號),就《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我國生效,并首批適用于我國簽署的47個稅收協定等情況予以公告。
此后,陸續有其他國家完成《公約》生效適用程序。截至2023年4月30日,《公約》適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增加6個,分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非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開始適用的時間根據《公約》第三十五條(開始適用)的規定確定。
未來,隨著更多的國家和地區簽署《公約》并完成生效適用程序,《公約》適用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范圍將進一步擴大。
二、如何查閱《公約》對新適用稅收協定修訂情況?
《公約》適用相關稅收協定后,將對協定部分條款作出修訂。為方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查閱《公約》修訂現行稅收協定的具體情況,我們結合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在《公約》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對《公約》適用的上述稅收協定分別制作了整合文本,標記出《公約》修改的具體條款、列明《公約》相關規定,并說明《公約》對該稅收協定開始適用的日期。
整合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條約”欄目相應“國家或地區”項下發布。需要說明的是,稅收協定文本和《公約》文本為作準文本,整合文本僅用作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適用中國與保加利亞等國雙邊稅收協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