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享受主體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02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03享受條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企業與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04辦理方式
1.申請
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2.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減免稅總額=∑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3.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無需提供)。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05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來自全國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