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人民政府粵府(1985)46號通知印發的《廣東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開征時間,以稅款所屬時間,即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發生的應納“三稅”,按照規定征收城建稅。凡在細則下達前,未按規定征收的城建稅,一律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補征。對個人在集市出售產品繳納的“三稅”般不予追繳城建稅。
二、以主管部門或核算單位繳納“三稅”的,一律按繳納“三稅”的主管部門或核算單位所在地的稅率征收城建稅。
三、城建稅是在征收“三稅”同時征收,如發生多征稅款,由原征收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發生偷稅漏稅的,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查補。
四、城建稅是獨立的稅種,對出口產品、以稅還貸、困難減免照顧等在退還“三稅”時,不退還城建稅。如納稅人確有困難需要減免城建稅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審查批準后,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五、縣級市的城建稅稅率,市區為7%,市屬鎮(區級鎮)為5%,非市區和市屬鎮為1%。
六、對代征、代扣城建稅的單位,可參照代征“三稅”的辦法,給予代征手續費。
七、各地過去下達與《實施細則》和本通知有相抵觸的文件,應即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