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93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除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外,其他房地產按以下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一)普通住宅:2%;
(二)其他類型房產:3%。
二、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申報納稅期限
符合土地增值稅預征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按月自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未按規定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