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延續、優化、完善并落實好減稅降費政策。7月3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對今明兩年到期的階段性政策作出后續安排。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文件。我們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據、政策案例的體例進行梳理,編寫形成了《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1.0)》,供納稅人繳費人和各地財稅人員參考使用。
今天帶你了解: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和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一)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三)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四)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已投資滿2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文件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3年第17號)適用有關稅收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3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年第6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3年第17號)
——來自全國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