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司不同持股比例下,股東所享權利的變化,我們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持股67%、51%、34%、30%、20%、10%、5%等情況下股東權利的變化進行了梳理,具體內容如下:
1、絕對控制線(67%)。重大事項如公司的股本變化,關于公司的增減資,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變更主營項目等重大決策,需要2/3以上票數支持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相對控制線(51%)。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等事項,需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3.安全控制線(34%)。股東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沒有其股東的股份與他沖突,對董事會關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等具有一票否決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4.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5.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20%)。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關聯企業特指一個股份公司通過20%以上股權關系或重大債權關系所能控制或者對其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的任何企業。
6.臨時會議權(10%)。提出召開臨時會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法》第一百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5%)證券法規定達到5%及以上,需披露權益變動書。
法律依據:
第六十七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企業改革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