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聘用的部分員工,屬于兼職,他們的社保不在我們公司,我們公司以工資表的形式發放工資在稅收上是否有風險?
答:根據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規定,判定企業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報酬為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主要看雙方是否存在雇傭關系,以及該人員從事的工作是否獨立。如果貴公司聘用的人員在公司固定崗位上工作,并受公司制度管理,該人員與公司存在雇傭關系,則以工資表的形式發放工資,以工資表等工資發放憑證作為入賬及稅前扣除憑證。如果聘用非雇傭關系的獨立勞務人員,則應取得服務發票作為入賬及稅前扣除憑證。是否繳納社保費不作為判定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