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電商企業派發的消費券,優惠券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里的個人應屬于非因“任職或者受雇”關系的其他個人,如對眾多的非特定消費者和廠商促銷人員。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網絡紅包本來就沒有發票,平臺收取的手續費得需要發票,建議你們把電子明細存好,已備檢查,按天匯總的明細表和活動有關的文件做附件,直接計入銷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