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繳納欠稅及滯納金時,是否必須一并繳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例如,A公司產生欠稅200萬、滯納金40萬,若A公司籌集120萬用于清繳欠稅,根據“配比”要求,此120萬中用以繳納稅款的部分為100萬、用以繳納滯納金的部分為20萬。此次“清欠”后,A公司還有欠稅100萬、滯納金20萬,并按100萬欠稅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為此,《公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按照《公告》規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將120萬全部用以繳納稅款,這樣“清欠”后A公司還有欠稅80萬、滯納金40萬,并按80萬為基數繼續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所以,根據《公告》的規定,納稅人在繳納欠款時,可先行補繳所欠稅款,余下的欠稅款再按照規定計算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