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商鋪業主,和租戶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自 2019年1月1日至 2021 年 12 月31 日。考慮到疫情原因,今年2月為租戶免了當月租金。是否適用財稅【2010】121號文件“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規定?
答:不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21 號)第二條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納稅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給予租戶房租臨時性減免,以共同承擔疫情的影響,不屬于事先租賃雙方簽 訂租賃合同約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適用財稅【2010】121 號文件規定,即不用按照 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而是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來處理,房產出租的,按租 金收入的 12%繳納房產稅。上述商鋪業主納稅人2月份的房產稅應按照實際租金收入 乘以 12%來計算申報繳納,如果租金減為零,則房產稅也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