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四條的規定,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條的規定,“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轉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09-03 16: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