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丟失、被盜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情況表》
(2) 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 如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報案,提供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回執。對公安機關確實不受理且不提供不受理回執的,納稅人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丟失被盜后,再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3) 有關新聞媒體發布聲明作廢(注明企業名稱、專用設備編號、丟失被盜時間等)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