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產稅實施辦法》(深府〔1987〕164號)的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計算繳納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
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一條的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