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財稅〔2012〕39號第二條:“(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故:1、若納稅人是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可享受免抵退稅;2、若納稅人是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可享受免抵退稅; 3、若納稅人是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視同自產貨物,則享受免稅不退稅。(依據:財稅〔2012〕39號第六條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0-10 15: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