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注銷稅務登記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4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清稅申報表》(已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的納稅人填報)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執照的納稅人填報);
(二)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發出的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決定復印件(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提交);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有上級主管部門、董事會的納稅人提交);
(四)項目完工證明、 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納稅人提交);
(五)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未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的納稅人提交);
(六)《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領用發票的納稅人提交);
(七)增值稅防偽稅控設備(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設備的納稅人提交);
(八)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使用其他按規定應收繳設備的納稅人提交)。
——來自深圳地區的咨詢2018-10-23 09:51:02